近日,海南鷹航航空飲品有限公司等與椰樹集團有限公司等不正當競爭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公開,審理法院為北京知識產權法院。裁判結果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即果泉公司、鷹航公司和新朝陽公司立即停止侵權并賠償椰樹集團經濟損失及合理損失共計10萬余元。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椰樹集團成立于1980年,經營范圍為食品、飲料的投資及管理、飲料技術咨詢服務、農副產品收購等。1999年1月5日,“椰樹”商標在飲料商品上被原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標局認定為馳名商標。此外,椰樹集團于2005年7月15日就“椰樹”椰汁產品罐貼提交外觀設計專利申請,授權公告日為2006年5月24日。
而果泉公司成立于2015年,經營范圍為批發預售包裝食品、銷售新鮮水果、新鮮蔬菜等。2009年11月14日經核準在第32類果汁、果汁飲料(飲料)等商品上注冊第5601305號“果泉”商標。鷹航公司成立于2010年,經營范圍為飲料(蛋白飲料、果蔬汁飲料、其他飲料類)的生產加工;預包裝食品、飲料零售及代購銷售等。新朝陽公司成立于2001年,經營范圍為生產、銷售飲料(果汁及蔬菜汁類、蛋白飲料、其他飲料類)等。果泉公司于2015年分別與鷹航公司、新朝陽公司簽訂了委托加工合同,委托鷹航公司、新朝陽公司生產“果泉”椰汁。
據悉,2017年3月13日,椰樹集團委托代理人向山東省棗莊市某公證處申請證據保全。2017年3月20日,該處公證員、公證員助理與椰樹集團指定的參加人一同前往位于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區人民北路某飯店內指示牌為“北京綠色果泉品牌投資管理有限公司”的房間,椰樹集團指定的參加人以批發代理商的身份與該展廳內營銷人員溝通,并索要了一罐椰汁樣品、名片、產品宣傳圖冊。公證人員對現場取得的椰汁樣品拍照并封存。
一審法院認為,將椰樹集團“椰樹牌”椰汁的包裝、裝潢與被訴侵權“果泉”椰汁的包裝、裝潢進行對比,兩者在外部形狀、顏色搭配、文字風格、圖案比例、排列方式等均相似,在以相關公眾的一般注意力進行隔離觀察的情況下,容易導致混淆和誤認。椰樹集團與果泉公司、鷹航公司、新朝陽公司均系從事飲料生產、銷售的企業,且本案爭議商品亦同為罐裝椰汁,椰樹集團與果泉公司、鷹航公司、新朝陽公司存在競爭關系,椰樹集團有權提起本案訴訟。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六條第一項、第十七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一款之規定,一審法院判決:一、北京綠色果泉品牌投資管理有限公司、海南鷹航航空飲品有限公司、廣東新朝陽食品飲料有限公司于判決生效之日起停止涉案不正當競爭行為;二、北京綠色果泉品牌投資管理有限公司、海南鷹航航空飲品有限公司、廣東新朝陽食品飲料有限公司于判決生效之日起七日內連帶賠償椰樹集團有限公司經濟損失100000元;三、北京綠色果泉品牌投資管理有限公司、海南鷹航航空飲品有限公司、廣東新朝陽食品飲料有限公司于判決生效之日起七日內連帶賠償椰樹集團有限公司合理開支7000元;四、駁回椰樹集團有限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
果泉公司、鷹航公司不服該判決,上訴至北京知識產權法院。
二審期間,當事人均未提交新證據。當事人對一審查明的事實均予以認可,法院對一審法院查明的事實予以確認。二審法院認為,椰樹公司依據被訴侵權產品包裝、裝潢上顯示的生產者信息向果泉公司、鷹航公司、新朝陽公司主張權利,依據充分;在三家公司均未能提供充分證據的情況下,應認定果泉公司、鷹航公司、新朝陽公司就本案被訴侵權行為構成共同侵權,應當向椰樹公司承擔停止侵權、賠償經濟損失和合理支出等連帶責任。(轉載)